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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0日,重庆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永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两寸关缉罚字[2018]7号)。
经查,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托付重庆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货品,其间报关单796项下第三项产品申报品名为“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申报产品编码为“2907199090”,申报数量“4000千克”,申报单价“8美元”,申报总价“32000美元”;报关单826项下第三项产品申报品名为“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申报产品编码为“2907199090”,申报数量为“3200千克”,申报单价为“8美元”,申报总价为“25600美元”;报关单966项下第三项产品申报品名为“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申报产品编码为“2907199090”,申报数量为“3200千克”,申报单价为“8美元”,申报总价为“25600美元”。
经化验判定,上述3票报关单中“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税则号列均应归入“34021300”。
经计核,涉案货品漏缴关税5566.99元,漏缴增值税946.38元,关税滞纳金361.4元。
以上现实有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化验判定书、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公司基本材料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品税号申报过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则,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申报不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